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982號
- 原告
- 尤憲榮
- 被告
- 永興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天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就原告係於何時自訴外人郭順鐘取得票據乙節,尚有調查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二年二月九日下午四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民國一一二年一月十一日以書狀特定前揭日期暨證明之方法到院,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雄簡字第982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因就原告係於何時自訴外人郭順鐘取得票據乙節,尚有調查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二年二月九日下午四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民國一一二年一月十一日以書狀特定前揭日期暨證明之方法到院,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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