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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097號

給付吊車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陳安信

原告
一億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吊車費用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5日核發111年度司促字第6974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1年4月28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到院,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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