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1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7 日
- 法官張茹棻
- 當事人呂品、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閻秀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135號 原 告 呂品 被 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伴 被 告 閻秀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34,0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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