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579號
- 原告
-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孝信
- 被告
- 曾若珠即伍和盛企業社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高雄市○○區○○○路000號1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及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2,900元(其中自民國111年3月15日至111年7月14日止共積欠4個月之租金,扣除押金後尚欠130,000元,另欠繳管理費2,900元),並自111年7月20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60,000元(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原告以一訴請求被告遷讓系爭房屋及積欠之租金及管理費,應併算其價額,另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係提起遷讓系爭房屋之訴之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
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55,900元(系爭房屋之111年度課稅現值623,000元+積欠租金管理費132,900元=755,9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