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580號
- 原 告
- 甲天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郜志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輝興業有限公司間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19,73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9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雄補字第158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輝興業有限公司間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19,73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9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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