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630號
- 原告
- 創友春網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世春
- 訴訟代理人
- 黃金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原泉貿易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如起訴狀附件照片所示之捻紗機(下稱系爭捻紗機),安裝新的西班牙原裝進口之扭力編程器、翻新整盤其附屬線,修繕至得以運作正常之狀態,又系爭捻紗機前經被告負責修繕並報價總工程款為新臺幣(下同)228,165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8,1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