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16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5 日
- 法官張茹棻
- 當事人林文曜、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681號 原 告 林文曜 被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4,6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書 記 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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