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17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遷讓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4 日
- 法官鄧怡君
- 法定代理人沈佳穎、黃正東
- 原告壞壞貝蒂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宸純軒工程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718號 原 告 壞壞貝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佳穎 被 告 宸純軒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黃正東 上列原告與被告宸純軒工程行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自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1 樓辦公室C室(2平方公尺)遷出,惟所附商務中心平面圖載明被告使用之辦公室面積為2.5坪,請提供被告確切之使用 面積,並敘明佔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1樓面積之幾分之 幾。 二、訴之聲明第二項,應計算至起訴時已積欠之租金若干。若欲一併請求至遷讓日止按月賠償違約金,應補正聲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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