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18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87號
- 原告
- 瑞敏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進德
- 被告
- 曾建彰
- 被告
- 千大貨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張秀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建彰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28,7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8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建彰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28,7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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