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19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95號
- 原告
- 鄭伊婷
- 訴訟代理人
- 蘇哲萱律師
- 被告
- 宸寬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國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宸寬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又原告等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1 年度雄救字5 號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