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98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吳芝瑛

原告
蕭寶寰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嘉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吳芝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