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081號
- 原告
- 李志偉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茂宜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4,9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