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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22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5 日
  • 法官
    陳安信
  • 法定代理人
    羅月霞

  • 原告
    典藏家大樓管理委員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208號 原 告 典藏家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羅月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泰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8日核發111年度司促字第16223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1年10月3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2,25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7,82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7,32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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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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