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345號
- 原告
- 旺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振旺
上列原告與被告霍欠勝餐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等間遷讓房屋及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250元,惟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路000號、466-2號房屋全部遷讓返還原告,及按月賠償原告140,0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2間房屋合計之價值為斷,至於聲明請求被告給付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原告固提出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房屋之111年度房屋稅繳款書並據該課稅現值繳納裁判費9,250元,惟未提出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00號房屋之最近一年度房屋課稅現值之相關資料或其現值證明,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高雄市○○區○○路00000號房屋之價額,俾核定裁判費應否補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