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494號
- 原告
- 君橡船務代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溫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棨鴻輪船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代墊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原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25,66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817 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48,31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