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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1 日
  • 法官
    張茹棻

  • 當事人
    蘇泰源即鎰源廚具行太公食堂蔡尚霖吳峮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55號原   告 蘇泰源即鎰源廚具行 被   告 太公食堂 兼法定代理 蔡尚霖 人 被   告 蔡尚霖 被   告 吳峮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公食堂等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5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71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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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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