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7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76號
- 原告
- 統一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秀玲
- 訴訟代理人
- 吳淩瑄
- 被告
- 富逸企業社
- 被告
- 徐雅玲
- 被告
- 徐王百連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逸企業社等間返還押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9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