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848號
- 原告
- 普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淑雲
- 被告
- 陳祈睿即秘閣小吃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1樓 (下稱系爭房屋)騰空返還原告,並給付新臺幣(下同)98萬元。就請求遷讓系爭房屋部分,應以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而依高雄市稅捐稽徵處110 年房屋稅繳款書所示,系爭房屋起訴時之課稅現值為1,566,500 元,是此部分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即為1,566,500 元;又請求980,000元部分,係被告積欠原告之租金等費用,此部分請求並非遷讓房屋之附帶請求,應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抗字第1221號裁定意旨參照)。從而,本件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2,546,500 元(計算式:1,566,500 元+980,000元=2,546,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245 元未據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