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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93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顏珮珊

原告
華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建彰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緯杭即炘洹景觀室內裝修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原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4,75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3,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珮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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