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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司補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土地占用糾紛調解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4 日
  • 法定代理人
    謝佳芬

  • 原告
    光森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司補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光森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佳芬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志強間土地占用糾紛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給付之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00元,是本件調解標的金額 核定為500,000 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繳納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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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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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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