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司補字第108號
- 聲請人
- 光森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佳芬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志強間土地占用糾紛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給付之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00元,是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500,000 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繳納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