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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司補字第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8 日
  • 法定代理人
    莊婷雅

  • 原告
    新億暉鋼品工業有限公司法人與相對人達祐營建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司補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新億暉鋼品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婷雅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達祐營建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足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185 元,應徵聲請費2,000 元,聲請人僅繳納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 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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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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