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司補字第36號
- 聲請人
- 寰宇地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麗妃
- 相對人
- 恆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培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登記等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調解聲明為㈠請求相對人應將座落高雄市○○區○○段000號、263號地號土地及其上初編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街000 號房屋(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登記予聲請人,㈡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749,663元,及自聲請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15,704,968 元【計算式:(系爭不動產中房屋之工程造價19,600,000元÷2=9,800,000元)+((面積73.95㎡+70.98㎡+70.93㎡)×1/2×(公告土地現值38,500 元/ ㎡)=4,155,305元)+1,749,663元=15,704,968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5,000 元。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