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司補字第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司補字第7號
- 聲請人
- 家禾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華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文柱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係請求相對人應將座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如附圖所示斜線A 部分,面積約10平方公尺之建物拆除,將系爭土地返還聲請人,則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9,000 元【計算式:受無權占有之系爭土地面積10平方公尺×系爭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35,900元=359,000 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繳納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