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司補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30 日
- 當事人織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陳俊龍、沅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石靖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司補字第87號 聲 請 人 織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龍 相 對 人 沅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靖永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黃馨瑩律師住○○市○○區○○○路0號13樓N室 相 對 人 圓立設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玲玲 一、上列聲請人等與相對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暨請求調解不成立後起訴,惟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等新台幣(下同)12,000,000元,是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12,000,0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繳納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