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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司補字第87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30 日

聲請人
織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龍
相對人
沅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靖永
上二人共同代理人
黃馨瑩律師住○○市○○區○○○路0號13樓N室
相對人
圓立設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玲玲

一、上列聲請人等與相對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暨請求調解不成立後起訴,惟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等新台幣(下同)12,000,000元,是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12,000,0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繳納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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