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司補字第87號
- 聲請人
- 織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龍
- 相對人
- 沅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石靖永
- 上二人共同代理人
- 黃馨瑩律師住○○市○○區○○○路0號13樓N室
- 相對人
- 圓立設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玲玲
一、上列聲請人等與相對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暨請求調解不成立後起訴,惟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等新台幣(下同)12,000,000元,是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12,000,0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繳納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