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小字第13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9 日
- 當事人星彧國際有限公司、巨彥霖、李建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1353號 原 告 星彧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巨彥霖 訴訟代理人 王晸怡 被 告 李建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7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玖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0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零玖佰捌拾捌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其購買數字易經及塔羅之網際網路教學課程,學費為新臺幣(下同)11,988元,並約定以分期付款方式,簽約時被告已支付1,000 元,餘款自民國109 年11月1 日起至110 年9 月30日止,按月給付999 元。詎被告迄今未依約履行,尚積欠餘款10,988元,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為此,爰依買賣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南港郵局111 年1 月10日第46號存證信函等件為證,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則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或陳述。經本院調查前揭證據資料後,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書 記 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