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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小字第1353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謝宗翰

原 告
星彧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巨彥霖
訴訟代理人
王晸怡
被 告
李建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7 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位之被告李建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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