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小字第13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7 日
- 當事人星彧國際有限公司、巨彥霖、李建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小字第1353號 原 告 星彧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巨彥霖 訴訟代理人 王晸怡 被 告 李建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7 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位之被告李建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