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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小字第13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7 日
  • 法官
    謝宗翰
  • 法定代理人
    巨彥霖

  • 原告
    星彧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李建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小字第1353號 原 告 星彧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巨彥霖 訴訟代理人 王晸怡 被 告 李建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7 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位之被告李建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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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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