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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160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饒志民

原告
陳亦智即萬寶立華廈管理負責人
被告
博士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弘遠
訴訟代理人
吳宏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4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訴訟費用計算式: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合計 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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