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160號
- 原告
- 陳亦智即萬寶立華廈管理負責人
- 被告
- 博士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弘遠
- 訴訟代理人
- 吳宏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4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訴訟費用計算式: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