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小字第16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5 日
- 當事人優利冠企業有限公司、古博仁、心宿烏托邦寵物旅館即李冠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小字第1610號 原 告 優利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博仁 訴訟代理人 古博升 被 告 心宿烏托邦寵物旅館即李冠霖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書 記 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