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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小字第187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陳安信

原告
碧港良居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巧
訴訟代理人
陳志揚
被告
許萌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據旅客登記卡約定,請求被告賠償房間遭毀損物品之價格、清潔費用等,合計新臺幣(下同)31,642元,有其起訴狀及旅客登記卡在卷可稽,又兩造並無約定債務履行地,合先敘明。而被告籍設高雄市橋頭區,有被告個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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