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小字第212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橙姑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咸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玉聰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6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雄小字第212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玉聰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6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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