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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小字第2413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張茹棻

原告
阜爾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杰
訴訟代理人
吳冠霖
被告
黃楚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內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履行和解內容事件,經查本件被告於起訴時之戶籍地係在屏東縣,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是被告於起訴時之住所地並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訴訟本院並無管轄權甚明,自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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