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小字第24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2 日
- 當事人阜爾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楊文杰、黃楚翔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小字第2413號 原 告 阜爾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杰 訴訟代理人 吳冠霖 被 告 黃楚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內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履行和解內容事件,經查本件被告於起訴時之戶籍地係在屏東縣,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是被告於起訴時之住所地並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訴訟本院並無管轄權甚明,自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