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小字第245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陸文正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益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因不服本院112年1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依上
訴人上訴意旨,應係對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提起上訴,是以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
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