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小字第24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7 日
- 當事人陸文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小字第245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陸文正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益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不服本院112年1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依上訴人上訴意旨,應係對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提起上訴,是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書 記 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