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小字第2466號
- 原告
- 林品希即富莎企業社
- 被告
- 大丹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韋樵律師
- 被告
- 賴志宏(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裁定准許原告向國稅局查調賴志宏遺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賴志宏之繼承人已拋棄繼承,為維護原告權益避免浪費司法資源,請裁定准予原告向國稅局調賴志宏財產情形,作為是否聲請遺產管理人之依據,如果賴志宏負債大於遺產就沒有選任遺產管理人必要等語。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定有明文。顯見遺產管理人之選任,與被繼承人財產若干無關,原告主張裁定准予原告向國稅局調賴志宏財產情形作為聲請遺產管理人與否之依據,顯有違誤。至賴志宏遺產是否大於負債,係屬清償問題,與訴訟程序進行無關,有無訴訟實益,本係原告應自行考量事項。故原告本件聲請洵屬無據,無從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