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小字第24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林品希即富莎企業社、大丹營造有限公司、賴志宏之繼承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小字第2466號 原 告 林品希即富莎企業社 被 告 大丹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樵律師 被 告 賴志宏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指定民國112年12月26日上午9時18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程序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原 告在辯論終結後,檢附診斷證明書請求改期,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