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小字第24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5 日
- 當事人林品希即富莎企業社、大丹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小字第2466號 原 告 林品希即富莎企業社 被 告 大丹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所為之 再開辯論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記載,應更正 為「民國111年12月26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本件再開辯論指定之辯論期日應為111年12月26日 ,非112年12月26日,請遵期在「111年12月26日」到庭。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