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小字第26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8 日
- 當事人盧繹鈞、夏美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2603號 原 告 盧繹鈞 被 告 夏美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455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57%,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3月14日3時15分許,搭乘原告 駕駛第三人格林交通有限公司(下稱格林公司)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高雄市○○區○○路00號(即公園誠品大樓)前時,因不慎打翻被告所 攜帶之炒麵,造成車內汙損,格林公司因此受有清潔費用2,200元之損害,另系爭車輛清潔期間格林公司無法利用系爭 車輛營業,受有營業損失3,800元,共計6,000元,格林公司已將對被告之損害賠償債權讓與原告,原告自得依侵權行為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6,000元等語,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6,000元。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於上開時、地原告駕駛第三人格林公司所有系爭車輛搭載被告,被告於車內打翻炒麵,造成系爭車輛污損,格林公司因此受有清潔費用、營業損失等損害,格林公司已將對被告之損害賠償債權讓與原告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車輛損害賠償債權請求權讓與同意書、估價單(即清潔費單據)、行照、車內照片為證(見本院卷第15-21頁),並有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函送報案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29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 ,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即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原告所得請求之損害賠償之項目及金額,茲分別論述如下: 1.系爭車輛清潔費用部分:系爭車輛因本件事故造成污損,格林公司受有車內清潔費用2,200元之損害,格林公司已將對 被告之損害賠償債權讓與原告云云部分,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之估價單、車輛損害賠償債權請求權讓與同意書為證,衡酌上情,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賠償系爭車輛清潔費2,200元 ,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2.營業損失3,800元部分:原告固主張格林公司因系爭車輛清 潔期間無法營業,造成2日營業損失3,800元,格林公司已將對被告之損害賠償債權讓與伊云云,並提出系爭車輛收益月報表(111年1至3月)、損失明細為證。關此部分,另經本 院函詢為系爭車輛進行上開清潔之沃馬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沃馬公司)所需工時為若干?據其函覆:所需工時為2.5小 時等語,有該公司回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1頁)。準此,清潔系爭車輛縱加計送洗、往取車輛之時間,至多僅需半日,縱格林公司因本件事故受有營業損失至多亦僅有半日,另依格林公司所提出系爭車輛之111年1月至3月之月報表( 見本院卷第59頁)所示,系爭車輛1日之營業額約2,510元【計算式:(68,460+74,310+83,110)÷3÷30=2,510,未滿1元 部分,四捨五入】,以此計算,格林公司所受之營業損失半日應為1,255元(計算式:2,510×0.5=1,255),至於原告另主張:除前揭車輛清潔所需半日外,因原告為除去殘餘味道,自行曝曬系爭車輛亦需1日有餘,故請求2日之營業損失云云,惟原告就超出0.5日營業損失部分,雖據其提出自行製 作之損失明細為據,惟該損失明細係原告自行製作之表格,難信為真。衡酌上情,本件原告得請求之營業損失應僅有0.5日即1,255元,逾此部分,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455元(計算式:2,200+1,255 =3,455),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金額。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