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小字第27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旅遊合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8 日
- 當事人鼎力旅行社有限公司、林黃秋菊、飛魚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倪高美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2764號 原 告 鼎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黃秋菊 訴訟代理人 吳美淑 被 告 飛魚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高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