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小字第29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1 日
- 當事人飛達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陳洛婕、許高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小字第2922號 原 告 飛達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洛婕 被 告 許高淞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高淞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1年9月5日以 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9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書 記 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