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小字第3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分期付款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陳瑞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3187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蕭瑋葶 高振洋 被 告 莊峻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玖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壹仟玖佰肆拾肆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駿輝車業有限公司(下稱駿輝車業)依分期付款買賣方式購買機車,分期總價新臺幣(下同)52,272元,並簽立分期付款申請表,同意駿輝車業將上開買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被告應自民國109年8月15日起至112年7月15日止,共分36期,以每月為1期,每期應繳納1,452元,若未按期繳納,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應支付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詎被告僅繳付14期後,即未再繳付,迄今 尚積欠本金31,944元及相關利息未清償。原告屢經催繳,均不獲置理,爰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1,944元,及自110 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零卡分期申請表、分期付 款約定書、繳款明細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1至13頁),經 本院審酌該等證據所載內容,核屬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 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0 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 主張為真實。 ㈡本件分期付款約定書第10點前段固約定:如有延遲付款...等情事時,所有未到期分期價款視為提前全部到期,受讓 人得不經催告,逕行要求立即清償全部債務等語。惟按分 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 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民法第389條定有 明文。是民法第389條既有保障分期付價買賣之買受人權益之目的,則前揭分期付款約定書第10點前段約定顯已牴觸 民法第389條之強制規定,自仍需於被告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始得請求被告支付全部價金。而被告自110年10月15日起至111年5月15日止,遲付之金額始達11,616 元(計算式:1,452元×8期=11,616元),而達總價款5分之1( 計算式:52,272元×1/5=10,45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積欠之全部買賣價款,即屬有據。再依前揭分期付 款約定書第10點後段約定:並另支付自遲延繳款日或違約 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16%約定利率計收遲延利息等語,是被告就本件分期買賣契約於111年5月15日前,所積欠 之款項並未達總價款5分之1,則原告自110年10月16日起至111年5月15日止,原僅得依各期到期日請求被告支付各該 期之應繳分期價款,於遲延時,自僅能請求於支付期限屆 滿時起,依各期應付未付分期款項計算之遲延利息。故原 告依上開分期付款約定書第10點後段約定,請求被告給付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洵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適用小額訴訟程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相當之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另依同法第436 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劉玟君 附表 期數 應付款項 計息期間 年息 15 1,452元 自111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6 1,452元 自111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7 1,452元 自111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8 1,452元 自112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9 1,452元 自112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0 1,452元 自112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1 1,452元 自112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2 1,452元 自112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3 至 36 20,328元 自112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合計 31,9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