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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91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張茹棻

原告
立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和
被告
萬育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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