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建小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皇家世紀廣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世煌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芳鵬
上列當事人間修繕糾紛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 年8 月11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事件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0條前段、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1年度雄建小字第1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於民國111年8月11日判決後,該判決正本於同年8月17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依此,上訴人如對本院前開判決不服欲提起上訴,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前提起之。惟其上訴期間自送達翌日111年8月18日起計算20日之法定不變期間,於111年9月6日屆滿,然上訴人卻遲至111年9月8日始具狀提起上訴,此有上訴人所提上訴狀上所蓋本院收文戳章可稽,故其上訴已逾越上訴期間為不合法,且無從命補正,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