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建小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修繕糾紛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3 日
- 當事人皇家世紀廣告有限公司、張世煌、黃芳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建小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皇家世紀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煌 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芳鵬 上列當事人間修繕糾紛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 年8 月11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事件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0條前段、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1年度雄建小字第1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於民國111年8月11日判決後,該判決正本於同年8月17日送達上訴 人,有本院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依此,上訴人如對本院前開判決不服欲提起上訴,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前提起之。惟其上訴期間自送達翌日111年8月18日起計算20日之法定不變期間,於111年9月6日屆滿,然上訴人卻遲至111年9月8日始具狀提起上訴,此有上訴人所提上訴狀上所蓋本院收文戳章可稽,故其上訴已逾越上訴期間為不合法,且無從命補正,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書 記 官 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