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建簡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8 日
- 當事人太公食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建簡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太公食堂 兼法定代理人 (即 被 告 ) 蔡尚霖 住○○市○○區○○○路000○00號0 樓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美瑜即錦勝廣告設計行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為新臺幣259,010 元,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納,如逾期 不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本院一審判決係於111年8月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回證可 參,上訴人於111年8月18日提起再審之訴時尚未確定,視為提起上訴,併為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書 記 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