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建簡字第14號
- 上訴人
- 勁霖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虹均
- 被上訴人
- 朝陽鑫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碧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2年8月31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本訴及反訴金額分別為新台幣(下同)414,330元及328,245元,
應徵第2審裁判費本訴部分為6,780元、反訴部分為5,29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