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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建簡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03 日
  • 法官
    張茹棻
  • 法定代理人
    林虹均、張碧鳳

  • 上訴人
    勁霖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朝陽鑫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建簡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勁霖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虹均 被上訴人 朝陽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碧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本訴及反訴金額分別為新台幣(下同)414,330元及328,245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本訴部分為6,780元、反訴部分為5,29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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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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