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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建簡字第1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張茹棻

上訴人
勁霖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虹均
被上訴人
朝陽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碧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2年8月31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本訴及反訴金額分別為新台幣(下同)405,006元及1,086,631元

,應徵第2審裁判費本訴部分為6,615元、反訴部分為17,686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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