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建簡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1 日
- 當事人挪亞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黃俊源、李佳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建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挪亞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源 被上訴人 李佳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佳玲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48,962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7,27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