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建簡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30 日
- 當事人中畇工程有限公司、陳威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建簡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箖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債務不履行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8,381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7,4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至 上訴人聲明第三項請求被上訴人給付700,000元部分,是否為提 起反訴,未據上訴人敘明,若為提起反訴,因上訴二審後提起反訴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46 條第2 項規定而准予提起反訴、反訴應否繳納裁判費及應繳納數額,核屬第二審法院合議庭之權限,故尚不核定反訴部分,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書 記 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