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建簡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9 日
- 當事人太公食堂、蔡尚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建簡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太公食堂 法定代理人 蔡尚霖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羿凱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本件上訴人雖於111年8月16日提出「民事再審之訴狀」,然本院111年度雄建簡字第9 號判決尚未確定,上訴人提出再審之訴狀茲為救濟,其真意應係就111年度雄建簡字第9號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不因上訴人誤提出再審之訴狀而受影響,合先敘明。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2,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