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建簡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8 日
  • 法官
    陳安信

  • 當事人
    太公食堂黃羿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建簡字第9號 上 訴 人 太公食堂 法定代理人 蔡尚霖 被 上訴人 黃羿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按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述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之規定,於簡易案件之 第二審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1年8月23日送達上訴人指定送達處所、111年8月25日寄存於 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住所地之派出所,於111年9月4日生效,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本院高雄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蔡妮君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建簡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