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1190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楊詠惠

上訴人
即被告
匯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浤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京城天下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02,959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