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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1382號

請求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謝宗翰

原告
莊陳碧蓮
原告
莊耀宏
原告
莊耀崇
原告
莊耀文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勝合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岳忠樺律師
被告
領導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立鍵
訴訟代理人
馬莉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兩造似曾同意由訴外人白畫文新創股份有限公司繼受被告領導者股份有限公司於租賃契約之承租人地位,則本件原告仍以領導者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是否適格,尚有疑問,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下午四時十五分許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並應就此部分於民國一一二年二月四日前以書狀表示意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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